4、建立稅收抵減制度,啟動離散市場,推廣太陽能、地能建筑一體化
投資額稅收遞減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樓投資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統可以用投資額的一部分按年次抵減稅收,具體比例、抵減資格的獲取及各年份的額度范圍可由國家統一規定,但抵減需要由地方備案許可。此外,建立抵減額可轉讓制度,使其具有流通能力,形成可交換的稅收市場,引導社會資金在產業間流動,調整產業結構。
建立稅收抵減制度,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的實施基礎在當前已經成熟,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:
(1)、建筑產權清晰,實施主體明確
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產權,業主實施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的一體化完全為自身行為,糾紛存在的可能性小,因此稅收抵減主體構成簡單,執行困難較少。
(2)、電網改造要求低,適應當前發展
利用地能進行制冷/供暖無需電網改造,且該類項目獨立性強,對其他基礎設施沒有要求。太陽能建筑一體化,不單獨占地,在并網電量小于15%-20%時無需電網改造,易于推廣應用。
(3)、規模靈活可控,操作性強
整個稅收抵減規模可由國家確立總額度,并在各地方進行協調,地方對于申報稅收抵減的額度可以進行靈活調整,控制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節奏,調控力強。
5、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的強制執行標準
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已經具備了規模化應用條件,國家應當在基于政策鼓勵引導的同時推行強制執行標準,加快地能、太陽能在建筑領域的應用,充分利用離散的可再生能源,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。
6、培植大型企業集團,樹立行業發展標桿
可再生能源利用設備屬于耐用品,使用壽命周期長,質量保證責任重大。當前行業中大部分企業規模較小,對于產品壽命周期內的質量風險承擔水平低,不具備長期支持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能力。
建議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行業中選取實力雄厚的企業進行重點培育,對現有國內可再生資源、制造技術和市場需求進行有效整合,建設標桿型大型企業集團,對產業發展進行引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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